(1)募集對象。非法集資通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,沒有合格投資者標準、人數(shù)限制。

(2)募集方式。非法集資通常通過媒體、推介會、傳單、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,特別是組織者發(fā)展下線,下線再發(fā)展同事、朋友、親屬等,以吸取公眾資金。

(3)運作方式。非法集資一般沒有真實的投資項目,通常以月、季、年為期,給付本金和利息。

(4)風險承擔方式。非法集資通常保本保息,以高息、返利為誘餌,承諾在一定期限內(nèi)還本付息或者給固定回報。

 

(私募基金監(jiān)管部  供稿)